來源:泰州市中醫院 作者:編輯 時間:2016-04-27 12:57:00
泰衛紀〔2016〕23號
關于規范醫療衛生人員“紅包”上交管理的規定
各市(區)衛計委,泰州醫藥高新區衛生局,委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紅包”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規定:
1.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2.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指定紀檢監察部門或行風辦專門負責“紅包”上交、登記、退還當事人等工作。
3.醫療衛生人員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必須于三日之內上交到醫院指定部門,統一由指定部門退還或者作妥善處理,不能交由其他人員退還當事人。對于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處理。
4.醫療衛生人員上交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必須逐一登記(登記表見附件),沒有登記上報或者沒有經醫院指定部門退還的一律作為收受處理。
5.市直單位在每月5日前直接報市衛計委監察室,其他二、三級醫療機構由各市(區)每月5日前匯總上報市衛計委監察室,其他醫療機構在每月5日前上報各市(區)衛計委。
全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專人負責“紅包”登記統計上報工作,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后果,由所在單位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執行。
附件:泰州市醫療衛生工作人員上交“紅包”情況登記表
中共泰州市衛計委紀委
2016年4月26日
抄送:省衛計委、市紀委、全市二、三級醫院。 |
中共泰州市衛生計生委紀委 2016年 4月26日印發 |
泰州市中醫院服務號二維碼
泰州市中醫院訂閱號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