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長樂區對綠色食品新認證和續展、有機食品新認證進行獎勵
品牌農業建設
1.文件依據:關于印發《福州市長樂區農業品牌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長農〔2021〕66號)。
2.補助對象:綠色食品新認證和續展的主體,新認定有機食品、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名牌農產品的主體。
3.補助內容:綠色食品新認證和續展、有機食品新認證、新獲得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名牌農產品的品牌獎勵。
4.補助標準:
(1)對當年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且生產基地在福州市長樂區轄區內的企業,每個獲證產品一次性獎勵2萬元,同一獲證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對當年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且生產(或原料)基地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但在福州市長樂區轄區外的企業,每個獲標產品一次性獎勵1萬元,同一獲證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后,在認定有效期滿后有進行續展的企業,給予每家企業獎勵2萬元。
(2)對當年獲得有機食品(含轉換)認證(指通過農業農村部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認證的,下同)且生產基地在福州市長樂區轄區內的企業,每個獲證產品(含原料)一次性獎勵3萬元,同一獲證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5萬元。
(3)對當年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產品的所在申報單位(協會、學會等),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當年被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認定為“福建十大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種植業類、畜牧業類,下同)”的所在申報單位(協會、學會等),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4)對當年被農業農村部評為中國名牌農產品(種植業類、畜牧業類,下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當年被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廳和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評為福建省名牌農產品(種植業類、畜牧業類,下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5.申報程序:
(1)申請單位填寫《福州市長樂區農業品牌獎勵申報表》,連同獲得的證書(獎牌)、文件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一式三份向企業基地所在的鎮鄉(街道)人民政府申請。
(2)鎮鄉(街道)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并加蓋公章,后報區農業農村局,區農業農村局核實后,經局務會研究審定、公示無異議后,下撥給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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