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縣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現代服務業“5+1”產業發展總體布局,補齊服務業發展短板,提升縣域服務業經濟發展水平,實現服務業“十四五”發展遠景目標,特制定屏山縣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支持范圍
符合宜賓市現代服務業“5+1”產業發展總體布局和屏山產業發展支持的各類服務業產業招商引資項目及符合條件的服務業項目。
二、對外貿易支持政策
對外貿易支持政策按照《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高質量建設區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個政策〉的通知》(宜辦〔2021〕83號)執行。鼓勵支持企業做大外貿規模、創建開放平臺、拓展多元市場、發展外貿新業態、規避貿易風險、降低融資成本。
三、商貿物流(電子商務)支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高質量建設區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個政策〉的通知》(宜辦〔2021〕83號)執行。鼓勵支持企業發展連鎖經營、首店經濟、三產融合、物流園區建設、物流企業品牌創建、城鄉配送試點、平臺經濟、流量經濟、電子商務品牌創建等。
四、文化旅游支持政策
(一)高質量建設區域文化旅游中心扶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高質量建設區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個政策〉的通知》(宜辦〔2021〕83號)執行。
(二)促進文化旅游業發展扶持政策
各類文旅企業(注冊地在屏山),在品牌創建、客源引流等6個方面享受以下獎補政策。
1.品牌創建
①國家級品牌。對成功創建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國家級文化或旅游產業領域示范園區(基地)的,按照《中共宜賓市委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成文化旅游強市和國際旅游休閑目的地的實施意見》(宜發〔2019〕4號)規定的獎勵標準的30%給予創建主體一次性獎補。對成功創建國家4A級旅游景區,按照《中共宜賓市委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成文化旅游強市和國際旅游休閑目的地的實施意見》(宜發〔2019〕4號)規定的獎勵標準的20%即40萬給予創建主體一次性獎補。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文化旅游新業態示范基地的,按照市級獎補金額的20%,給予創建主體一次性獎補20萬元。
②省級品牌。對成功創建省級旅游度假區、省級生態旅游示范區的,按照宜發〔2019〕4號規定的獎勵標準的20%即40萬給予創建主體一次性獎補。
③星級酒店。對新評定的五星級、四星級酒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
④等級民宿。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065—2019)對新評定的甲級、乙級民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5萬元、10萬元。
2.文藝創作及駐場演出
①對體現屏山文化旅游題材的原創舞臺藝術作品,獲國家(省)藝術基金等資助扶持的,按獲資助扶持金額等額獎補。
②對獲中央宣傳部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文華獎)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③對獲省級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四川“文華獎”的,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
④對在屏山旅游景區駐場售票演出文化旅游演藝活動,年營業額達到20萬元的,按照營業額的10%進行獎勵,年度獎補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客源引流
①屏山旅行社或旅行社服務網點組織縣外游客到屏山縣內收費景區購票游覽,全年累計實購門票總人數達5000人的,一次性給予實購門票款10%的獎勵。全年累計實購門票總人數達100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實購門票款20%的獎勵。
4.宣傳營銷
①鼓勵專業團隊、旅游達人(網紅)、社會公眾以拍攝、寫作等方式深入挖掘屏山文旅資源,在合法合規媒體上進行正面宣傳,對年度發布原創視頻100條(每條不低于60秒)或圖片100張(每張附解說文字不低于50字)或文章50篇(每篇不低于300字)及以上的,總瀏覽量不低于30萬次、總轉發量不低于5000次、總評論量不低于10000條的,宣傳內容均屬屏山且不重復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00元。對傳播量大、效果好的,經評定后另行獎補。
5.主體培育
對在我縣注冊并依法入統的規模以上文旅服務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達到3000萬元/年以上的,按照該年主營業務收入1%進行獎補,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6.傳承保護
對成功申報為國家、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分別給予申報主體一次性獎補20萬元、10萬元、5萬元。
五、金融支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高質量建設區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個政策〉的通知》(宜辦〔2021〕83號)執行。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落戶、企業直接融資、金融人才與金融創新。
六、會展業支持政策
按照《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高質量建設區域文化旅游中心的支持政策等5個政策〉的通知》(宜辦〔2021〕83號)執行。鼓勵支持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引進優質項目、推動展館建設、推進展會規模化發展。
七、中小微服務業企業激勵政策
(一)服務業新增入限(規)獎勵
1.對新升規入限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每個企業給予4萬元補助(個體工商戶給予3萬元補助),第二年仍在統計庫內且入統營業額較前一年同期增長15%及以上,再給予3萬元獎補(個體工商戶給予2萬元補助)。
2.支持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及物流園區運營主體積極培育引進市場經營主體,對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物流園區內每新增1家限額(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的經營主體,一次性獎勵運營主體2萬元,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鼓勵“個轉企”擴大經營規模
鼓勵縣內限額以上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并完成升規入限的,除享受升規入限獎勵外,再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三)鼓勵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集中收銀
鼓勵縣內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美食街區等進行統一運營管理,對實現集中收銀并納入服務業、社消零統計庫的園區或企業,當年一次性獎勵20萬元;入統計庫后每年入統銷售額增速在20%及以上的,每年追加獎勵資金5萬元。
(四)促進規模(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
1.對政策有效期內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下列規模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6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批發類商貿流通企業(銷售額中零售占比10%以上)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3億元、1億元、0.5億元以上的;零售類商貿流通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1億元、0.5億元、0.3億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飲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5000萬元、3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營利性服務業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文體娛樂業。不含平臺經濟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2億元、1億元、0.5億元、0.3億元以上的。
2.對規模以上(含限額以上)企業,年度營業額增速在15%以上的,給予2萬元網絡測報運行補助;對年營業額增速不足15%且正常報表的規模以上(含限額以上)服務業企業,視企業全年經營業績增長情況,每年給予不超過1.5萬元/戶的網絡測報運行補助。當年月度新升規入限企業以符合條件的網絡測報補助標準按月計算補助金額,企業網絡測報補助的60%用于統計員補助。
(五)引導服務業企業做優品牌
按照國家《物流企業分類與評估指標》標準,對新評為國家AAAAA、AAAA、AAA、AA和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4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被商務部、省商務廳評為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或示范基地的電子商務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補助;對縣內年度新列入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認定的全國服務業企業500強、四川省服務業企業100強的服務業獨立法人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國家級、省級有關部門認定為各項商貿流通榮譽稱號的專業市場,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
(六)加強服務業企業標準化建設
對企業新通過ISO9000系列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ISO18000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認證的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七)促進服務業企業創先爭優
對服務業企業在創業大賽、政府表彰中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的,分別按獲獎等級給予7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八)鼓勵已投產運營物流企業完善物流設備
對正常經營的規上物流企業購置物流設備(非計算機網絡信息類),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購置設備款1%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九)鼓勵支持生產型企業等主輔分離
對縣內生產型企業新設立的研發設計、售后服務、批發零售等服務業企業,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并納入統計的企業,當年除享受升規入統補助外,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展會參展、布展補助
繼續支持企業“走出去”,對參加商務部門組織的國外、省外國內、市外省內展示展銷活動的,分別給予參展企業每戶每次15000元、8000元、5000元的參展補助。
(十一)較大商貿服務業項目(含各類商品交易等專業市場)投資補助政策。對縣級及以上重點商貿服務業項目按照計劃開工并竣工投入運營的給予獎補。
1.項目總投資額(僅限固定資產投資)為5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竣工投運后按不超過實際投資金額的10%給予投資企業一次性獎補;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至2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5%的比例獎補;項目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的比例獎補。
2.首次被列為市級重點商貿服務業項目的,另獎勵30萬元;首次被列為省級重點商貿服務業項目的,另獎勵50萬元(同時被列為市級、省級重點項目的獎勵50萬元)。
3.農產品交易專業市場新建項目,自持經營6年以上且建筑面積達到2000㎡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貼,建筑面積超過2000㎡的,每增加200㎡給予3萬元一次性補貼,累計不超過50萬元。
單個項目上述三項可同時享受,總獎補資金不超過300萬元(與其他相關扶持政策同類的就高不重復享受)。本項納入與招商引資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文本中,實行合同管理并作為政策兌現依據,未納入合同管理的,不予兌現。
(十二)鼓勵本地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業務
1.電商銷售上臺階獎勵。對注冊地在屏山且升規入限的服務業企業,通過電子商務渠道年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15萬元、8萬元、4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按企業當年達到的最高標準進行補助。
2.支持直播帶貨。對采用直播方式銷售“屏山造”“屏山產”等產品的限額以上電商企業,年直播銷售額達3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每增加300萬元,加獎5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鼓勵建設電子商務特色體驗店。對注冊地在屏山且升規入限的服務業企業新開設建筑面積150㎡以上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電子商務特色體驗店,經認定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建筑面積300㎡以上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電子商務特色體驗店,經認定驗收合格后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4.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在全縣范圍內開展農村電子商務基礎知識普及培訓,凡在縣內有意從事屏山電子商務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各類人員,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電商培訓,相關培訓費用和食宿費用全免。
(十三)支持服務業企業出口創匯
對開拓國際市場的服務業企業,按出口創匯額度予以激勵。年度出口額度達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出口額度1美元補助0.06元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四)對通過租用經營場所方式入駐我縣規劃認定的服務業發展集聚區和特色街區,正常運營一年以上且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給予入駐租房補貼
對租用商業用房面積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超過60元/平方米/年的標準進行補貼,單個企業年補貼不超過3萬元;對租用商業用房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超過40元/平方米/年的標準進行補貼,單個企業年補貼不超過10萬元;對租用商業用房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過25元/平方米/年的標準進行補貼,單個企業年補貼不超過15萬元。
(十五)支持服務業集聚區和特色街區發展
當年被認定為省級、市級特色商業街區或集聚區的,分別給予運營主體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八、人才支持政策
人才引進政策按照屏山縣現行人才支持政策執行。
九、“一事一議”支持政策
對輻射帶動作用特別大或效益特別顯著的項目,可按“一事一議”方式制定支持政策。相關支持政策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實施。
十、附則
(一)縣經商科信局負責對外貿易支持政策、商貿物流(電子商務)支持政策、會展業支持政策的申報、初審,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中小微企業支持政策的申報、審核、認定;縣文廣旅游局負責文化旅游支持政策的申報、初審和審核、認定;縣金融工作局負責金融支持政策的申報、初審;縣委組織部負責人才支持政策的申報、審核、認定;縣財政局負責縣級獎補資金的審批、兌現;縣審計局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二)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間,企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環保責任問題或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取消當年政策獎勵資格。
(三)嚴格依法實施。獎補政策的制定、解釋和兌現,必須依法依規規范操作,確保經得起歷史、審計和事業發展的檢驗,經得起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巡視、巡察、督查、檢查等。對企業(個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獎補資金一經查實的,對企業(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回違反規定騙取的資金,依法對企業(個人)給予處罰,取消三年申報獎補資金資格;國家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享受獎補的企業須為工商、稅收和統計關系在我縣,且未被納入相關領域失信“黑名單”的獨立法人企業。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除申請享受本政策外,可同時申請國家、省、市相關扶持政策,國家、省、市、縣相關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優先使用上級資金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同一獎補在低等次已作獎補的,晉升到高層次時,只獎補差額部分。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重大或特殊項目(事項)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給予具體支持,不再重復享受本政策。
(五)達到限額(規模)以上入統標準但不申報入統和進出口實績不在當地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調整后政策為準。原《屏山縣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試行)》(屏府函﹝2020﹞96號)和《屏山縣促進文化旅游業發展的若干支持政策》(屏府函﹝2021﹞6號)同時廢止,不再執行。
(七)本政策由屏山縣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委組織部、縣經商科信局、縣文廣旅游局、縣金融工作局等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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