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區對獲綠色產品認證獎勵10萬元,綠色低碳產品最高30萬元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不斷提升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建設國際化生態型創新城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山區《深圳市南山區重點產業“十四五”發展規劃》《深圳市南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0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文件,進一步加快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產業集群向低碳、綠色方向高質量發展轉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為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且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規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一年內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處以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二)三年內發生過生態環境類犯罪或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四條 總體原則。
1.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綠色低碳企業、綠色低碳產品認證、全過程低碳建設項目、近零碳試點項目、自主碳核查企業、購買綠色電力和公眾領域低碳場景除外。
2.擇優支持原則。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總額控制,實行擇優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與資金總額控制相結合,在年度資金總額內統籌安排。
3.最高額度原則。符合多項綠色低碳發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業資金上限150萬元。
第五條 本分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式為項目支持、費用支持和獎勵。資金發放方式按以下原則:
1.對于全過程低碳建設項目,按評審制方式安排資金,申報主體按規定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專家評審、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2.對于其他扶持專項,按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資助對象按規定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第二章 支持綠色低碳企業及產品
鼓勵滿足要求的南山區企業和產品按相關程序進行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及綠色低碳產品認證。
第六條 對于依據《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細則》認定的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且在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庫(以下簡稱“企業庫”)有效期范圍內的,可獲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獎金。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3年滿后,經審查合格繼續納入“企業庫”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認證費補貼。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中小微企業,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補貼,最高5萬元。
(三)重點行業企業補貼。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企業中,屬于《深圳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提出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0大產業集群范疇的,在第一項、第二項獎勵的基礎上給予20萬元獎勵。
(四)政策扶持。對綠色低碳企業加大融資服務力度,開辟綠色辦貸通道、提供優惠利率支持。
第七條 對于獲得國家推行的綠色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證書,或依據《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評價細則》獲得認證證書的,每張證書給予1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最高30萬元。
第三章 支持綠色低碳項目
第八條 對于達到《南山區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落實碳排放全過程管理實施指引》要求的社會投資類建設項目,且項目驗收完成1年后,按照項目實際建安工程費用的4%給予項目補貼,每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第九條 對于區內積極開展近零碳試點建設,且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稱號6個月以上的項目,按照試點項目總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最高50萬元。
第四章 支持綠色低碳管理
第十條 對于未納入全國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圍的碳排放量超過1000噸,且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提交經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第三方機構發放的《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2萬元。
第十一條 對于獲得“碳中和企業”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于制定碳中和路徑目標,且每年碳排放總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強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五章 支持綠色低碳活動
第十二條 對于為達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實施方案》中核心指標要求而購買綠電,且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近零碳排放稱號的項目,按其購買綠電成本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每個項目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于通過低碳場景評價,且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碳普惠低碳場景標識的旅游景區、餐飲、酒店、商超等,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措施中涉及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及綠色低碳產品申報的,因《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細則》及《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細則》暫未印發,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細則》及《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細則》印發實施后,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按本措施要求審定。
第十五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山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南山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自行承擔。對于申報主體變更名稱及分拆業務的,原已納入扶持計劃的項目,按原扶持計劃情況執行,變更后的申報主體不符合本措施扶持范疇。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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