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綠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質量認證體系建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統籌推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持續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全力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動綠色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按照質量強市戰略和質量提升行動總體部署,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推動行業發展和改革創新,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為我市率先打造“無差別城鄉”、推進共同富裕示范先行提供重要支撐。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立足實際。按照國家“統一管理,共同實施”要求,強化檢驗檢測認證技術支撐,因地制宜創新質量認證服務模式,著力優化質量認證營商環境,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堅持創新驅動。以質量認證為重要抓手,創新質量發展機制,激發質量提升動能。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完善質量認證體系,提升質量認證供給水平和創新能力。
(三)堅持市場導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完善質量反饋機制,促進供需對接和結構優化。充分發揮政府規劃引導、政策扶持、監管服務等作用,完善質量監管和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四)堅持多元共治。堅持引導和強制相結合,以自愿開展為主、強制實施為輔,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基本形成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質量共治格局。擴大區域協作,共享質量發展成果。
三、主要目標
進一步完善質量認證體系,充分發揮認證認可國際通行作用,不斷深化質量認證國際互認。全面升級企業質量管理,主要產品、服務質量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湖州品牌”。到2025年,全市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達到10000張以上,體系認證達到15000張,檢驗機構達到200家以上,通過合格評定國家實驗室認可100家以上,產值突破30億元,實現我市認證機構零突破。
四、主要任務
(一)強化能力建設,提升質量認證整體水平
1.提升綠色發展技術支撐能力。深化我市綠色認證先行區建設,完善綠色產品認證體系,增加綠色產品有效供給,培育綠色消費需求,全面提升綠色發展的質量和效益。開拓綠色產品制造、流通、消費等多場景應用,打造全產業鏈綠色生態圈。探索開展碳足跡認證,建立統一碳標簽制度,主動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在中國綠色產品標識基礎上,建成中國唯一生態標簽。
2.加強重點行業檢驗檢測服務。加快長興電池、織里童裝、南潯木地板等重點領域檢測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打造全方位檢測和分析技術服務體系。推動檢驗檢測服務業與制造業深度融合,重點加強對工業控制設備、太陽能光伏等制造裝備的安全和性能檢測能力建設。圍繞新能源、新材料、生命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一批國內領先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3.增強社會民生安全保障能力。發揮強制性認證“保底線”作用,嚴禁未獲強制性認證的產品進入市場。加強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重點開展建材裝飾、低壓電器、電線電纜、消防產品等強制性認證產品專項監督檢查,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4.提高服務科技創新技術水平。強化質量基礎設施的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打造質量基礎“一站式”服務平臺。到202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線下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12個。探索搭建一站式便利化科技資源共享平臺,推進高校、科研院所和重點實驗室、大型骨干企業聯合,促進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優化技術服務資源配置,加速科研成果轉化。
(二)加大推廣應用,推動質量認證創新發展
1.持續推動先進制造業質量認證。推進“品字標”浙江制造品牌建設,利用質量認證提升管理水平、優化生產能力。按照“一企一策”“一品一策”,探索精準化服務。加強制造業質量認證與推廣應用,完善制造業認證體系,加快構建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2.積極推進現代農業質量認證。構建生態產品經濟轉化機制,推廣“品字標”浙江農產品、有機產品、綠色食品認證,提高農產品附加值,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鼓勵創建國家有機產品認證示范區,發展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增加優質生態農產品供給。
3.大力發展新興服務質量認證。加快新興服務領域標準研制,推進服務標準、服務認證先行示范。開展民宿服務認證試點工作,探索開展旅游、綠色餐飲服務認證,推動高質量服務標準落地。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探索開展綠色金融服務認證。開展公共機構綠色數據中心服務認證,規范能源審計工作,提升數據中心節能環保水平。建立基于市場需求的社會第三方養老服務認證,引導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4.創新政府治理體系質量認證。運用質量認證手段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治理標準化體系。探索認證手段在政府評價中的創新應用,在行政審批服務、環保治理評估等事務性管理服務領域引入第三方評估,不斷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健全政府公共服務效能監察體系,建立行政管理行為第三方評價制度。建立質量認證專家咨詢制度,開展質量認證課題研究,完善質量認證統計分析機制。
5.全面推動企業質量管理提升。積極開展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升行動,開展中小企業“質量管家”“質量導航”“質量體檢”服務,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為中小企業開辟檢驗檢測綠色通道,提供檢驗檢測認證一站式服務。推進企業認證升級工作,發揮示范產業質量管理“領跑者”作用,帶動質量管理水平整體躍升。
(三)深化改革創新,優化質量認證營商環境
1.加強政策引導,優化產業結構。落實《湖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優化產業發展布局。完善檢測認證統計分析機制,發布全市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發展狀況白皮書,引導檢測認證高質量發展。鼓勵技術創新,加強對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等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強化對中小檢驗檢測機構的專項政策資金扶持。
2.健全準入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檢驗檢測認證市場活力。實現清單管理,依法界定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范圍,避免重復認定、多頭許可。推進實施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度,降低機構開辦和交易成本。積極穩妥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改革,完善市、區縣兩級質量基礎設施體系。積極推動高校、科研院所、龍頭企業和社會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資源整合、開放共享,構建大檢測體系。
3.加快質量認證國際合作升級。深化采信互認,促進“浙江制造”認證與強制性產品、綠色產品等認證有效融合,構建質量認證“1+N”認證模式。推動認證標準國際互認,深化推進“品字標浙江制造”“一個標準、一次檢測、一次認證、多國證書”模式,加快促進我市產業鏈、供應鏈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發展新格局。
4.健全質量認證采信機制。推動第三方認證結果在政府采購、監管等領域廣泛采信。向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一步開放監督抽查、風險監測等項目,營造各類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采信質量認證結果,倡導在政府采購、財政投資項目等優先采購經綠色產品認證的產品和服務。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利用采信第三方認證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明確質量認證作為標準實施的重要評價方式,積極推動檢驗檢測認證在標準化工作中的應用。探索建立保險行業對質量認證結果的采信機制。
(四)健全監管體系,規范質量認證市場秩序
1.完善監管機制。加強質量認證監管體系建設,推動部門職責、屬地職責落實。建立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常態化聯合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強化檢驗檢測認證行業自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2.創新監管方式。推行“互聯網+認證監管”方式,探索數字化監管新模式,建立健全質量認證全過程追溯機制,實現一品一碼。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完善質量認證分類監管制度,提高行政監管效率。
3.加大查處力度。加強對認證機構、獲證企業和產品的聯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檢驗檢測認證活動和偽造、冒用、買賣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等行為。落實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主體責任,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4.建設誠信體系。加快建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在檢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基礎上,實行分類分級監管。積極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認證機構和獲證組織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及時將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相關信用信息、評價信息推送給市級相關部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認證認可檢驗檢測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政策銜接、規劃引導、許可互認、執法互助。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質量認證體系建設,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圍繞重點項目、重點工作、重大任務,抓好質量認證工作試點示范。
(二)加強政策支持。深化綠色產品認證,對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每多獲得一張綠色產品認證證書再獎勵2萬元,最高限額30萬元。完善質量認證發展經費多元籌集和保障機制,在招標采購、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加大對獲得質量認證的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的采信。
(三)加強宣傳培訓。積極宣傳質量認證基礎性作用,傳播可信任度,合理引導生產消費,激發質量提升動能。線上搭建“云課堂”,開設直播講座,引導企業樹立質量認證意識。線下辦好“對接會”,開展質量診斷,為企業質量提升難點堵點提供個性化解決方案。推進高素質、復合型質量認證人才隊伍建設,將高端質量認證人才納入全市人才發展規劃。
(四)加強考核評價。各區縣政府要將質量認證工作納入考核內容,確保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的各項決策部署落地。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把質量認證體系建設納入質量提升行動總體方案,細化分解任務,加大推進力度,強化督察督辦,抓好試點示范,全面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努力建設質量強市,加快推動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六、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獎補的相關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三縣參照執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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