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知識產權強市的意見》(珠府函〔2017〕127號),更好地發揮專利促進專項資金對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的促進和引領作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高地,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促進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專利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分為市級統籌使用和對區轉移支付兩部分。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地在本市且專利授權量納入珠海市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依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珠府〔2018〕7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
第二章 部門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專項資金市級統籌使用部分
(一)市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會同市財政部門擬定資金安排方案并報批實施;發布年度申報指南,受理專項資金申請,并組織評審、審核,對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市知識產權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對區轉移支付部分
(一)市知識產權部門負責制定政策目標和管理要求,設置分配因素及權重,提出資金分配計劃,負責對各區(含橫琴新區、各行政區、各經濟功能區、富山工業園,以下統稱為“各區”)進行業務指導,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運行進行日常跟蹤監管。
(二)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知識產權部門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各區承擔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發揮市、區兩級資金拉動作用,促進專利工作開展,完成市下達區專利相關工作目標任務;負責制定轉移支付資金申報指南,開展資金申報、審核及下達相關工作;開展資金績效自評工作。配合上級做好績效檢查、審計、統計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獎勵和補貼的范圍:
(一)發明專利獎補;
(二)知識產權貫標獎勵;
(三)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獎勵;
(四)中國專利獎及廣東省專利獎配套獎勵;
(五)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貼;
(六)專利保險補貼;
(七)專利技術導航及知識產權風險審查評議項目補貼;
(八)新設專利代理機構獎勵;
(九)省、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獎補:
(一)專利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近兩年內因其專利違法行為而被依法處罰的;
(三)專利通過未依法取得專利服務執業資質的機構代理的;
(四)申請人被列入相關信用“黑名單”的,包括但不限于專利行政領域信用“黑名單”;
(五)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獎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資金獎補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發明專利獎補
(一)獎補條件:當年獎補上一年度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國外發明專利,第一專利權人(以專利證書記載信息為準)地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利權人或專利代理機構。
1.在我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高校(含校區)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2.具有珠海戶籍的個人;
3.在我市注冊并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且該機構當年專利電子申請率達到100%的。
(二)最高獎補標準:
1.國內發明專利:企事業單位、高校(含校區)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獎補不超過7000元;個人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獎補不超過5000元;專利代理機構代理本市發明專利申請并取得授權,對該機構每件獎補不超過1000元。
2.國外發明專利:美國、日本、歐洲國家或歐盟的發明專利獲得授權的每件獎補不超過3萬元,其他國家獲得授權的每件獎補不超過2萬元;同一項發明創造在2個以上國家授予專利權的,僅獎補2個國家的專利申請費用。
3.PCT專利申請每件獎補不超過5000元。
(三)獎補限額:原則上,每個專利代理機構每年度獲得的獎補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財政資金安排:本項經費按市區共擔原則,由市財政部門每年根據上年度專利授權數據,按最高獎補標準的一定比例轉移支付各區,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具體資金發放工作由各區負責落實。原則上,香洲區財政與市財政分擔比例為3:7,其他各區按5:5分擔。
第九條 知識產權貫標獎勵
(一)對上年度獲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GB/T 29490-2013)認證的本市企業或者獲得《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0-2016)、《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的事業單位或高等院校,在認證通過年度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達3件及以上且貫標認證證書狀態為有效的,給予每家最高5萬元獎勵,具體數額由各區按照認證單位所開具的認證費發票金額來審核確定。貫標輔導、咨詢等費用不予列入獎勵范圍。
(二)財政資金安排:本項經費按市區共擔原則,由市財政部門每年根據上年度通過貫標企業數量,按每家2萬元的標準轉移支付各區,不足部分由各區補齊。具體資金發放工作由各區負責落實。
第十條 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獎勵
(一)對經市知識產權部門新認定的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給予每家5萬元獎勵。
(二)對經省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
(三)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獎勵。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每家20萬元獎勵。
(四)財政資金安排:市財政部門每年根據通過新認定的企業數量,按上述獎勵標準全額轉移支付各區,具體資金發放工作由各區負責落實。
第十一條 中國專利獎及廣東省專利獎配套獎勵
(一)對第一申報者為本市的企事業單位,并在本市實施的專利項目,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或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受省政府獎勵的,按省政府授予獎金的60%給予配套獎勵。
(二)財政資金安排:市財政部門每年根據通過獎勵的項目數量,按上述獎勵標準全額轉移支付各區,具體資金發放工作由各區負責落實。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補貼
(一)補貼條件:
1.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的企業;
2.中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合同,并且已經按期付息還款并已支付評估(評價)費、擔保費和保險費,不存在違約行為;
3.所簽訂的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已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部門辦理過知識產權權質押登記手續。
(二)補貼范圍及標準:貸款補貼資金用于補貼中小微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及評估(評價)費、擔保費、保險費等費用。在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還款結束后給予一次性核撥,每筆貸款補貼5萬元。
(三)補貼限額:單個中小微企業年度內申請補貼資金累計不超過10萬元。涉及同時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不重復原則由企業自行選擇。
(四)中小微企業應當在當年6月底前,備齊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質押登記通知書、貸款合同復印件等)向各區知識產權部門申請補貼,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申請該年度補貼。
第十三條 專利保險補貼
(一)對我市注冊企業,購買了專利執行險等專利相關保險的,按保費50%補貼。本項經費市級安排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企業應當在當年6月底前,備齊上一年度完成的專利保險材料(保單、保費發票復印件等)向各區知識產權部門申請補貼,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申請該年度補貼。
第十四條 專利技術導航及知識產權風險審查評議項目補貼
對在我市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為我市企事業機關單位開展(技改)專利技術導航或知識產權風險審查評議分析,形成報告通過驗收,并運用到項目實施的,每項補貼20萬元。
第十五條 新設專利代理機構獎勵
對上一年度在我市注冊并在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且該機構上一年度完成本市發明專利代理20件及以上,專利電子申請率達100%,給予新設立一次性獎勵,本地機構獎勵10萬元,分支機構獎勵5萬元。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對本辦法第八至十三條政策,由各區面向本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組織實施;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政策,由市知識產權部門會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原則上當年獎補上一年項目,每年資金支持方向及具體安排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如申報獎補總金額超出財政預算安排,則等比例壓減獎補標準,具體標準以當年度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數為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部門及各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上一年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實施整體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財政部門將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收回轉移支付資金等措施,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一)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轉移支付資金的;
(二)擅自超出轉移支付資金支持范圍使用的;
(三)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四)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轉移支付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五)以虛報冒領、重復申報、多頭申報等手段騙取轉移支付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珠海市專利促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珠知〔2018〕76號)、《關于調整珠海市專利獎補標準的通知》(珠知〔2018〕15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各區應參照本辦法修訂相關專利促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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