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EnMS認證要求的告客戶書
尊敬的獲證組織: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于2026年1月14日正式發布了《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CNCA-EnMS-01:2026(以下簡稱《規則》),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則是EnMS認證活動的基本依據和底線要求,也是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對獲證組織及認證機構認證監管的重要依據。
為確保貴組織認證證書的持續有效及并符合《規則》的要求,現將相關的重點內容通告如下:
一、主要變化內容摘要
(一)認證申請階段
1. 認證申請條件(《規則》5.1.2)
提出認證申請時,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取得合法主體資格,并處于有效期內;
(2) 取得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并處于有效期內;
(3) 已按認證標準建立EnMS,且運行滿六個月;
(4) 因獲證組織自身原因被原發證機構暫停、注銷或撤銷EnMS認證證書已滿一年(適用時);
(5) 原EnMS認證證書發證機構被國家認監委撤銷EnMS認證資質已滿三個月(適用時);
(6) 當前未被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7) 當前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發布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8) 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2. 認證申請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資料(《規則》5.1.3)
認證申請需提交的信息和文件資料中特別需要注意以下資料的提交:
(1) 認證申請,包括認證委托人的名稱、地址、認證依據的標準、申請的認證范圍、認證范圍內人員數量、能源種類、年度綜合能耗、主要能源使用數量及影響體系有效性的外包過程;
其中認證依據的標準較舊版規則,減少了國家認監委發布或備案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規則》2)
(2) 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當 EnMS 覆蓋多個法律實體時,應提供每個法律實體的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3) 申請認證范圍所涉及的能源法律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文件、資質證書等;
(4) 組織機構及職責;
(5) 生產/服務的流程、班次及輪班情況和季節性信息;
(6) EnMS 運行滿六個月的證據;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認證合同簽署、費用支付及相關責任(《規則》5.3)
明確了認證費用的支付要求以及認證委托人/申請組織額外的責任:
1. 合同簽署和費用支付(《規則》5.3.1)
認證機構應與每個認證委托人(注:即申請認證的組織)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合同。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直接支付認證費用,不得通過第三方支付。認證委托人的上級單位(如認證委托人所屬的集團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機關)或下級單位向認證機構支付費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2. 認證委托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則》5.3.3、5.3.4)
認證委托人應遵守認證程序要求,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配合認證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EnMS及認證申請條件的變更情況,承擔選擇的認證機構資質被撒銷而帶來的認證活動終止、認證證書無法使用的風險。
(三)審核安排要求(《規則》5.4.1.4,5.4.5.2,5.5.1,5.6.1, 5.7.2,5.8.2,5.9.2)
1. 認證審核應在認證委托人的現場實施,包括初次認證審核以及認證周期內的每年度的監督審核、再認證審核和特殊審核。(《規則》5.5.1)
2. 現場審核應在認證委托人生產或服務正常運行時進行。(《規則》5.4.5.2)
3. 初審審核:初次認證審核應分為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審核和第二階段審核。兩個階段審核時間間隔最短不應少于5日,最長不應超過6個月。(《規則》5.6.1)
4. 監督審核:初次認證及再認證后的第一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進行。此后,監督審核間隔不應超過12個月。第二次監督審核應在認證證書簽發之日起24個月內進行。
每次監督審核應盡可能覆蓋認證范圍內的主要能源使用及所涉及的典型過程/活動、產品和服務,并確保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的監督審核覆蓋認證范圍內的所有主要能源使用及所涉及的所有典型過程/活動、產品和服務。(《規則》5.4.1.4、5.4.1釋義、5.7.2)
5. 再認證審核:再認證審核應在獲證組織現場進行,并應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不能在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現場審核的,認證機構應按初次認證開展認證活動。(《規則》5.8.2)
6. 提前較短時間通知的審核:為調查投訴、對變更做出回應或對被暫停的客戶進行追蹤,可能需要在提前較短時間或不通知獲證組織的情況下進行審核。(《規則》5.9.2)
(四)審核時間 (《規則》5.4.2、附錄B)
1. 審核時間以“人日”計,1人日為8小時,不應通過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時數以減少審核人日數。如果認證委托人工作日實際工作時間不足8小時,則應延長現場審核天數以滿足審核時間要求。
2. 《規則》附錄B《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間要求》有效人數與審核時間的對照表,相較認可規范,規則對15人以下僅規劃為一檔,而認可規范將該區間細分為兩檔。確定EnMS有效人員時,應考慮所有影響能源績效的人員。
3. 對于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或認可機構未明確審核時間要求的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不能與其實施結合審核,也不能通過結合審核的方式減少審核時間。(《規則》5.4.2 釋義1)
(五)審核實施過程(《規則》5.5)
1. 首末次會議的參與要求(《規則》5.5.3)
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EnMS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參加首、末次會議,認證機構應保留首、末次會議簽到記錄、圖片/音像證明材料。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參加首、末次會議的,應由獲得書面授權的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參會,審核組應記錄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2. 最高管理者的審核重點(《規則》5.5.4)
審核組應通過面對面訪談等形式,對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EnMS中發揮領導作用的情況進行重點審核,并保留現場圖片/音像、審核記錄等證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組織自身的能源方針、能源目標,未親自參與并推動EnMS實施的,認證審核應不予通過。
3. 審核終止情況(《規則》5.5.5、5.5.5釋義4、5.6.2.4)
(1) 認證委托人對審核活動不予配合,審核活動無法進行;
(2) 認證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經授權的高級管理層成員缺席首、末次會議;
(3) 認證委托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認證委托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有重大不一致,是指認證委托人實際情況(如認證委托人的組織機構、場所、活動、認證范圍內人員數量、產品和服務類型、管理體系運行時間等)與本規則要求的申請材料不一致,導致審核組無法按原來的策劃開展審核活動。
(4) 認證機構通過第一階段審核發現相關申請信息和文件資料存在虛假情況的,應終止認證活動。
(5) 其他導致審核程序無法完成的情況。
(六)認證證書
1.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規則》6.2.1、6.2.3)
認證證書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本規則實施后(2026年3月1日起),新簽發的再認證證書有效期也不得超過3年。
對于未能在原認證證書到期前完成再認證決定的,獲證組織的EnMS認證證書到期后自動失效,直至獲得新簽發的再認證證書,新簽發的再認證證書的終止日期不超過上一認證周期終止日期再加3年。
2. 認證證書編號規則(《規則》附錄C)
認證證書編號由認證機構代碼、發證年份號、EnMS簡寫、順序號、認證周期、認可機構代碼和子證書號構成。
3. 認證證書(《規則》6.2.6、6.2.6(3))
較舊版規則的認證證書包含的內容減少了獲證組織能源管理體系邊界和能源績效的表述要求。(《規則》6.2.6)
認證證書信息中有關認證依據的內容為認證依據的認證標準 GB/T 23331/ISO 50001 所采用的當時有效版本的完整標準號,較原規則認證依據減少了行業認證要求。(《規則》6.2.6(3))
(七)獲證后保持(《規則》5.3.4)
獲證組織應遵守認證程序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通過EnMS認證后持續有效運行EnMS,配合認證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有關信息,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EnMS及“認證申請條件”中條件的變更情況,承擔選擇的認證機構資質被撤銷而帶來的認證證書無法使用的風險。
(八)認證記錄保存(《規則》10.5)
獲證組織應留存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相應的認證記錄,至少包括:
(1)認證合同;
(2)審核計劃;
(3)首、末次會議簽到表;
(4)不符合報告及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
(5)審核報告;
(6)暫停、撤銷通知(適用時)。
(九)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和注銷(《規則》7.2、7.3、7.4)
1. 認證證書的暫停(《規則》7.2)
獲證組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調查核實后5日內暫停其認證證書,并保留相應證據:
(1) EnMS持續或嚴重不滿足認證要求的,包括EnMS文件與實際業務運作嚴重脫離;
(2) 不滿足EnMS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3) 受到與能源相關的行政處罰,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 拒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的認證執法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信息的;
(5) 持有的與EnMS范圍有關的行政許可文件、資質證書等過期失效的;
(6) 不能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接受監督審核的;
(7) 未按相關規定正確引用和宣傳獲得的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包括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
(8) 不承擔、履行認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的;
(9) 被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
(10) 發生與能源相關重大輿情的
(11) 主動請求暫停的;
(12) 監督審核時發現的嚴重不符合的糾正措施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驗證的;
(13) 其他應暫停認證證書的。
2. 認證證書的撤銷(《規則》7.3)
規則明確了撤銷的認證證書失效,且不可恢復。明確了獲證組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在獲得相關信息并調查核實5日內撤銷其認證證書,并保留相應證據:
(1) 被注銷或撤銷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
(2) 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3) 認證證書的暫停期限已滿,但導致暫停的問題未得到解決或有效糾正的;
(4) EnMS沒有運行或者已不具備運行條件的;
(5) 其他應撤銷認證證書的。
3. 認證證書的注銷(《規則》7.4)
獲證組織主動申請不再保持認證證書時,認證機構應確認在不存在暫停或撤銷情形后,注銷其認證證書,并保留相應證據。
二、對貴組織的建議與要求
《規則》是認證活動必須遵守的法規性文件,對認證機構和認證客戶均提出了更加明確和細化的要求。
請擬申請EnMS認證的客戶以及EnMS獲證客戶應高度重視,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學習,充分了解認證工作的合規要求和風險,積極完善體系運行,提升人員能力,確保能源管理體系持續滿足新版規則要求。并提前與認證機構聯系安排認證事宜,以免造成認證證書的暫停、撤銷,以及在地方認證監管部門中產生的監管處罰。
三、《規則》的有關要求的落實
為有效貫徹《規則》,我們將有序更新相關認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認證合同、認證證書模版、其他可能使用的文件。
關于認證證書編號規則的變更,我們將在2029年3月1日前,結合監督審核/再認證審核為獲證組織更換認證證書。
隨函附上《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CNCA-EnMS-01:2026)及其釋義文件,敬請詳細查閱。如有任何疑問,可隨時與我機構總部及各分支機構聯系。
同時,感謝貴組織一直以來的信任與支持!
附件:
1.《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規則》(CNCA-EnMS-01:2026)
新世紀檢驗認證有限責任公司
2026年2月2日
點擊查看正式文件:關于EnMS認證要求的告客戶書
電話:400-016-9000
郵箱:post@bcc.com.cn
聯系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內大街45號D座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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